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为加强总部企业扶持培育,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鄞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鄞州区财政局
2020年12月25日
2020年鄞州区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总部企业扶持培育,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宁波市深化改革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甬党改〔2019〕7号)、《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浙发改经合〔2020〕89号)、《宁波市鼓励和引导总部经济发展实施细则》(甬服务领办〔2020〕30号)及《关于 2020 年鄞州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0〕1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按程序自愿申报、政府审核、动态评估、社会公示制度。
第二章 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总部企业分为企业类总部、机构类总部、事业类总部、新兴类总部四类,并按以下标准条件进行认定。
(一)基本标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鄞州区,符合本地产业发展导向。
(二)分类认定。
1.企业类总部。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总部管理和服务职能,在上年末净资产达到1亿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企业,且在宁波市外拥有2个(含)以上子公司或分公司。
2.机构类总部。经总公司(母公司)授权,为母公司内关联企业提供研发、物流、采购、销售、结算、财务、信息处理等职能或其他支持型共享职能服务。上年末净资产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人民币。
3.事业类总部。企业经营产业涵盖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服务事业类领域,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年税收200万元以上。
4.新兴类总部。企业经营产业涵盖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共享经济、文创科创、投资基金等新兴领域,上年营业收入或上年末净资产或上年税收贡献排名全市前十,且同一指标认定前两年增速连续超过30%。另外,估值超过10亿元及以上的瞪羚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可认定为新兴类总部企业(以胡润研究院发布的《2020胡润中国瞪羚企业》、长城战略咨询发布的《2020中国潜在独角兽企业研究报告》等相关榜单为准)。
(三)直接认定类型。满足总部企业认定标准中第(一)条,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认定为企业类总部或机构类总部。
1.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杂志公布的2020年度榜单为准)及其所属企业;
2.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公布的2020年度榜单为准);
3.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民营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民营企业100强(以全国工商联公布的2020年度榜单为准);
4.在境内或境外上市的本地企业(以市金融办提供的名单为准);
5.获评当年度宁波市总部企业(由市工商联统一对外公告为准)。
第三章 总部企业梯队培育
第四条 建立总部企业培育梯队制度。动态择优选择10家成长性好、经营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企业(机构)纳入总部企业培育范围。
(一)梯队培育企业(机构)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鄞州区,符合本地产业发展导向。
2.制造业、服务业、建筑业类企业在本区实缴税金达到800万元以上,科技信息、文化创意、中介服务类等企业在本区纳税额达到300万元以上,且连续三年年均实缴税金增幅在15%以上。
3.对于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农业休闲旅游等的现代农业类企业,要求上年度企业在我区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连续三年年均营业收入增幅在15%以上。
第四章 新总部企业引进
第五条 引育一批总部型企业,打造全市总部经济高地。大力引进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总部或区域性总部,引导本地龙头骨干企业优化产业布局、重构公司架构组建综合性总部,对新引进的或新组建的总部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 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总部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总部企业建设发展用地。新总部企业引进奖励与其他类企业引进一次性奖励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
第六条 鼓励大型企业集团将财务中心、资产管理中心、研发中心、营销结算中心、创意设计中心等职能型总部搬迁或新落户至鄞州,鼓励总部企业合并区外财务报表,按实际新增地方贡献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 资金申报与拨付
第七条 申请总部认定或培育梯队认定的,需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交以下材料:
1.区总部企业认定申报表(详见附件1)或区总部企业培育梯队申报表(详见附件2)
2.企业承诺书(详见附件3);
3.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4.其他证明本企业能直接认定总部企业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企业可自愿申报,也可由镇、街道或主管部门推荐上报,获评企业类、新兴类总部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机构类、事业类总部企业每家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列入总部企业培育梯队的企业每家奖励2万元。
第九条 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对申报企业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后,拟定符合条件初选名单,报区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示7天。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区发改局实名提出。
第十条 根据区政府审定意见,由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及时将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所在地镇、街道和园区。条件成熟的,可直接在“甬易办”政策平台兑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享受本政策的企业,政策享受后必须按约定继续在我区依法经营 6 年以上,未满年限歇业或迁出的将收回已奖励资金。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诈等重大问题和因企业原因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大量空置土地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申报区总部经济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弄虚作假企业 2 年内不能享受本政策。
第十二条 获评总部或梯队企业收到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后,要严格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
第十三条 总部或梯队企业应认真履行企业应尽义务,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调查、统计等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房地产企业、年度“金鼎”企业、“银鼎”企业、“特别贡献”企业、“百佳先锋”企业等暂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总额少于奖励总额,则所有企业奖励金额同比例核减。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