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现将区发展和改革局和区财政局《鄞州区公共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0年12月1日
2020年鄞州区公共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公共服务领域,促进以教育服务、健康服务、养老服务、综合管理服务为主导的公共服务业向规范化、规模化、品牌化、特色化发展,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的意见》(甬政发〔2014〕58号)和鄞州区委、区政府《关于2020年鄞州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0〕1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指在鄞州区依法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教育、健康、养老服务、综合管理服务的经营主体。具体包括:
(一)教育服务机构:从事托幼服务、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成人教育、职业技能培训、专业培训等服务的民营教育机构,以及从事教育咨询、教育科技等相关服务的企业。
(二)健康服务机构:从事诊疗、康复、体检、保健等服务的民营医疗机构,以及从事第三方检验等健康相关的企业。
(三)养老服务机构:从事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养老服务的企业,以及从事家政等养老服务相关的企业。
(四)综合管理服务机构:从事园区管理、商业综合体管理、市场管理、供应链管理的企业,以及从事行业管理的机构。
第三条 资金来源。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按年度预算安排。
第四条 扶持原则。
(一)错位发展。为与政府公共服务领域社会保障的职能错位,本政策侧重产业经济发展的角度,注重推动产业的特色化、规范化发展。
(二)避免重合。本政策内容不与主管部门的行业政策重合,不与其他产业政策重复。
(三)注重引导。突出产业的高端化引领,注重人才招引、项目开发、服务创新,以及政企合作对企业,乃至行业的带动作用。
第二章 补助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 鼓励品牌集聚。当年设立的教育、医疗、养老领域企业,经认定,达到标准的,给予以下补助:
(一)鼓励设立国内外知名培训、教育、托育等品牌机构,对当年设立、经认定的教育服务机构,或租房办公且租赁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新设教育服务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8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鼓励设立高端医疗服务品牌机构,对当年设立、经认定的、经营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或者开办两年内医疗设备配置投入超过500万元的医疗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8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发展第三方医学诊断,对当年设立的独立医学实验室给予最高不超过8万元一次性补助。
(三)鼓励设立专业养老服务品牌机构,对当年设立、经认定的养老服务品牌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家政服务、医疗服务、信息咨询服务等领域企业向养老服务领域延伸,对当年新设的、养老服务领域的独立分支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六条 促进产业做大做强。当年实现转型提升的企业,经认定,给予以下补助: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或者当年地方贡献达到20万元的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提升发展规模。对当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和当年地方贡献达到100万元的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第七条 引导企业服务创新。当年在学术研讨、产业延伸、运营创新方面有成效的,经认定,给予以下奖励:
(一)鼓励举办研讨活动。对当年承办国家级或省级学术研讨活动的机构,对每个活动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5万元补助,每家单位每年不超过20万元。
(二)鼓励开展医学科研项目。对已完成的、由民营医疗机构承担且通过卫生主管部门认证的科研项目,对每个项目给予项目经费总额50%且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
(三)鼓励产业延伸。对当年推动住房适老化改造、电梯改装等养老服务项目,确有实效的企业,对每个项目给予项目经费总额20%且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四)鼓励运营模式创新。鼓励增强养老、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机构运营活力和效力,对当年以委托经营、转许经营等形式参与公办机构运营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鼓励管理创新。鼓励提升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总体管理服务水平,对当年开展信用试点建设、第三方企业信用报告应用等管理模式创新的综合管理服务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资金申报与拨付
第八条 公共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3月开始申报。企业可自行申报,也可由镇、街道或主管部门推荐上报。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服务机构,需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或组织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鄞州区公共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3.当年企业财务报表;
4.当年新设立机构的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5.当年承办学术活动、开展科研项目、创新运营模式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区发改局会同财政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局、民政局对申报企业材料进行审核,报区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示7天。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区发改局实名提出。
第十一条 根据政府审定意见,由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及时将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所在镇、街道,并由镇、街道给付至企业。符合“甬易办”平台上线要求的,可直接在“甬易办”平台进行政策兑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公共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申报区公共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机构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经查2年内存在违法经营等失信行为的,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项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区发改局、区财政局《2019年鄞州区公共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鄞发改〔2019〕92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