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网上国际投资促进平台 致力于中国投资促进事业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产业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降本减负促进实体经济稳增长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12-31    来源: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促进我区实体经济平稳增长,经区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国家、省、市降本减负政策

  全面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稳定社保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人社厅函〔2018〕2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降本减负促进实体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8〕125号)等文件精神,确保国家、省、市降本减负系列政策落地。未经区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新增出台增加企业成本的各类政府性项目(科目)。

  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前置服务项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事项一律取消。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梳理“一件事”事项、“一证通办”事项,强化联合审批机制。强化投资项目审批“一站式”审批机制,实现快速审批、快速验收。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创新投标保证金收退模式,允许投标人依法使用工程投标保证金保险替代投标保证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各项交易服务费按市物价局新调整的各类项目收取,免收政府采购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排污权出让等竞价项目和特许经营转让项目的交易服务费,并取消信息服务费、场地租赁费和席位费等费用,开放招标文件免费在线浏览功能,降低企业获得有效信息的成本。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深化增值税改革,从2018年5月1日起,将原17%、11%的增值税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符合条件的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

  严格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通过认定的企业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首次通过认定,若当年税收享受额不足20万元的,给予补足20万元的奖励;对进入高新技术培育库的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的支持。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相关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相关税收文件规定执行。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加计扣除。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落实设备、器具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降低小微企业税费负担

  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所得税汇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小微企业,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9年1月1日起,降低符合条件的工、商企业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分别减按70%、40%征收。全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确定。

  五、取消、免征、停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白蚁防治费,停征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暂免征收证券期货行业机构监管费,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阶段性降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至2019年12月31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甬鄞建〔2017〕30号文件标准的70%征收。对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暂缓收取建会筹备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继续按2015年标准征收,自工商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公示制度,确保清单外“零收费”。

  六、降低企业用工和物流成本

  自2019年起,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3年内每年下浮幅度相当于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1个月的额度。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允许企业在规定上下限区间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不再履行报批手续。降低口岸综合成本,建立口岸涉企进出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实现口岸集装箱货物进出口成本同比降低5%。

  七、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军事航空限高等前提下,对于满足本区产业发展导向、土地亩均产出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用于企业自身发展的项目(包括工业和仓储),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其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指标按以下要求控制:在城乡规划建设用地外,存量工业用地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项目与城乡规划建设用地性质相符,在满足消防、环保、交通等规范,能处理好周边关系的前提下,容积率、建筑高度原则上不再设定上限值,绿地率不再设定下限值。项目与城乡规划建设用地性质不相符,近期建设规划中暂不实施改造的项目,在属地镇、街道征得区人民政府同意的前提下,可以进行改、扩建,容积率原则上不超过2.0,建筑限高小于等于50米。规划用地性质已经调整为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河道、轨道交通、管廊带等用地的,不得扩建,改建的不得超过原建设规模。生态带内的项目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生态带管理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6〕13号)文件执行。支持标准厂房建设。将标准厂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鼓励利用“三改一拆”拆改土地、城镇低效用地建设标准厂房。鼓励标准厂房微利出租。结合上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要求,逐步创新供地方式,组织开展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区域试点工作,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出让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完善工业用地政府回购、流转和收储机制,适当下调产业用地履约保证金比例。

  八、降低水电气等要素价格

  贯彻落实水、电、天然气等要素价格调整政策。进一步扩大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对符合要求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量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做好相关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享受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平台集中竞价出清价格。对列入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的企业继续执行每立方米0.2元的优惠差别水价政策。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一般工商业电价比2017年度平均降低10%以上。通过市场化机制实现企业客户接电工程平均造价比2017年度降低10%以上。全面取消临时接电费用,取消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费、用电申请变更手续费、供电方案更改费、受电装置重复检验费、复电费等营业服务收费。高可靠性供电费比2017年度平均降低20元/千伏安。

  九、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

  引导金融机构推动专利权、商标权、股权、应收账款等抵质押融资和“银税互动”、供应链金融等新型业务模式,大力推广年审制、循环贷等还款方式。鼓励金融机构推进小微企业续贷方式应用的增量扩面,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在鄞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推进无还本续贷业务。引导金融机构依托宁波市普惠金融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加快涉企信息整合、共享,提高企业融资需求精准对接度。按照“最多跑一次”理念引导金融机构提升服务效率,以简单化、标准化信贷产品为突破口,优化信贷流程、明确办理时限、精简耗时环节,提高信贷审批和服务效率。定期通报在鄞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制造业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投放情况,力争全区金融机构制造业贷款余额年均增速达到10%以上,中长期贷款占比逐步提高。修订完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考评办法,将金融机构对制造业和小微企业的贷款总量、增速等情况作为核心指标,将银行与政府性转贷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情况作为重要指标。

  十、支持企业拓展国内市场

  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展览展销等经贸活动,对企业参加行业协会、政府部门组织的专业性重点展会活动,给予扶持。积极推荐我区产品入围《宁波市优质产品推荐目录》、《宁波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推荐目录》和《鄞州区政府优先采购创新产品、品牌产品目录》。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实施单位和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优先采购《宁波市优质产品推荐目录》、《宁波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推荐目录》和《鄞州区政府优先采购创新产品、品牌产品目录》入选产品,对列入《宁波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推荐目录》和《鄞州区政府优先采购创新产品、品牌产品目录》的产品且符合相应条件的,允许政府采购实施单位和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十一、强化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对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不收保证金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加大资金补助。扩大“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覆盖范围,融资担保代偿基金服务范围从单户授信不超过300万元提升至不超过500万元。积极争取国家、市融资担保基金对我区再担保和融资担保的支持。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考评办法,取消盈利性的考核指标。

  十二、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

  加快扶持中小企业成长,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举办“创客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甬创鄞造”创客大赛、“和丰奖”工业设计大赛等重点活动,鼓励支持国内外各类大赛优秀创业创新项目落户我区。鼓励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对新入驻科技企业加速器的加速企业给予一次性房租补助。对首次上规模的小微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并在享受阶段性降低职工医疗保险费率的基础上,连续3年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按照1个月的额度下浮缴费比例。支持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获评省、市级新上规模小微企业“创业之星”“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的,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推动中小企业管理创新,培育壮大专业化管理机构队伍。对合同金额在30万及以上的管理咨询创新项目,推荐为市级项目并享受相关政策。

  十三、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加快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不断提升平台服务能力。对市级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在享受市级政策基础上,再给予投资额的10%和为鄞州区企业服务收入的5%、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对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投资额30%、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对获评市级、国家级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示范(优秀)平台分别给予每家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深入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科技型人才、技能型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依托市内外高水平高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各项培训活动。加大集成电路人才、软件与工业互联网人才开发力度,积极培育和引进紧缺专业型人才。

  十四、加快小微企业园建设

  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新建和提升一批小微企业园,推动小微企业入园集聚转型提升发展。全区小微企业园建设用地纳入年度供地计划,统筹当年新增建设用地、历年批而未供土地、存量建设用地等指标,优先保障小微企业园建设用地。允许小微企业园进行定制化预售和产权分割并办理权证,降低物业维修基金缴存标准,入园小微企业购置的厂房可办理按揭贷款。

  十五、加强统筹协调服务

  加强对推进降本减负、促进实体经济稳增长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企业困难,确保政策落地。强化工作联动,完善区镇(街道)联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落实企业服务责任人制度,深入开展服务企业、服务项目、服务基层活动,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本意见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本意见实施过程中,与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不一致的,按新规定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

上一条: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企业享受区经济发展政策须有研发投入实施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镇级农合联和现代农业服务中心实体化运行的实施意见
与我们联系
  • 联系电话:+86-0512-53660867
  • 传  真:+86-0512-53660867
  • 邮  箱:info@investchn.com
Copyright © 2015-2025 InvestCH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投促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