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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08-11    来源: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区装配式建筑发展,促进我区建筑业转型升级,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52号)、《浙江省深化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151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若干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5〕99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30号)等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装配式建筑项目发展重点

  (一)重点推广技术

  本实施意见所指装配式建筑项目,主要是指建筑物主体部分采用工厂标准化制作的预制构件或部件,在施工现场装配而成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等房屋建筑项目。其他房屋建筑推行装配式建筑方式建造的范围,可根据需要逐步扩大。我区装配式建筑项目主要鼓励三大类建筑体系:一是装配式预制混凝土结构体系;二是装配式钢结构体系;三是钢与混凝土混合结构体系。加强研究和探索木结构体系,并积极推广应用。同时围绕“四节一环保”(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环保),大力推广适合工业化项目建设的集成装修技术、整体厨卫技术以及其他实用技术。

  (二)重点推进区域

  自《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30号)发文之日(即2017年3月16日)起,鄞州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国有)投资为主的新建项目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其他项目按照“不同区域分类推进”的原则操作。

  1.2017年~2018年(重点推广期)

  自2017年3月16日起,在绕城高速(G1501)围合范围内新建项目中的单体建筑工程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上述围合范围以外的区域,中心城区新建项目不少于30%的计容建筑面积采用装配式建筑;其他区域新建项目不少于10%的计容建筑面积采用装配式建筑。单体建筑预制率不低于25%。

  2.2019年~2020年(全面推广期)

  2019年1月1日起,鄞州区新建项目中的单体建筑工程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单体建筑预制率不低于40%。

  二、装配式建筑项目责任落实

  (一)明确责任主体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是推进装配式建筑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制订本区域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地应根据《实施意见》中关于推进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指标,结合所辖区域当年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编制、面积落实比例要求等,按照不同类型建设项目,从项目规划和土地源头管理着手,做好装配式建筑项目确认工作,做到早统筹、早安排、早落实。每年1月份编制经统筹的当年度《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计划表》(详见附件1)并提供给区住建局。区住建局会同区发改局、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统一编制全区装配式建筑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报区政府同意后下达给各地。

  (二)落实项目指标

  各地应根据区政府下达的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按照“项目计划变、总量不变”的原则,在重点推进区域落实完成年度指标。区发改、住建、规划、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在项目建设审批中分别予以把关。同时,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增量成本纳入项目总投资。

  三、装配式建筑项目有序推进

  (一)装配式建筑项目供地条件

  对于地块明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区发改、规划、国土等部门分别在立项条件、规划条件和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出让公告、土地招拍挂文本、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有关条件。

  对于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未明确要求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建造的建筑项目,在办理项目规划方案审批前,由建设单位提出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建造的申请,经住建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评审和认定后并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可享受装配式建筑相关优惠政策。

  (二)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

  装配式建筑项目在完成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后,可开展招投标工作。鼓励以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方式实施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政府投融资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只有少数几家建筑工业化生产施工企业能够承建的,或需要专利、成套装配式建筑技术建造的,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11号)执行。

  (三)装配式建筑项目认定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规划方案审批前,向住建部门申报项目认定,申报资料包括《装配式建筑项目认定备案表》(详见附件2)及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项目建设计划、项目设计及技术方案(方案应明确项目结构类型、预制装配率、预制构件及部品具体部位和总量、按楼栋提供预制外墙的部位及其建筑面积、楼栋地面以上外墙总建筑面积、主要节点构造)。

  住建部门组织评审专家对建设单位申报的项目设计、技术方案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专家组出具的评审意见书应明确评审项目(建筑)是否符合《宁波市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范围和结构体系及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基本要求》)(详见附件3),对于预制混凝土结构体系的项目(建筑)还需明确预制装配率。评审专家从市新型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中选取。住建部门依据评审意见书,对项目是否属于政策支持范围予以发文认定。认定文件作为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和办理施工图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验收等有关手续的依据。

  涉及装配式建筑实施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主体结构变更、预制混凝土结构预制装配率变化),应重新组织专家评审和项目认定。

  (四)装配式建筑项目规划方案审批

  规划部门结合住建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认定文件,在规划方案审批时,初步确定该项目不计入容积率的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预制部分的建筑面积,并对不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予以备注说明。

  (五)装配式建筑项目施工图审查

  建设单位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同时提交装配式建筑项目认定文件。

  审图机构应根据项目认定文件、专项技术评审意见书和有关标准、规范及《基本要求》,对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查,对于采用预制混凝土结构体系的建筑项目应就单体建筑的预制装配率进行符合性审查。审图内容包括施工图、构件深化图等文件。

  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应明确装配式建筑项目单体建筑的结构体系以及是否符合《基本要求》,对于采用预制混凝土结构的,还需明确混凝土预制构件的部位、数量及单体预制装配率。

  (六)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中应按幢注明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预制部分的建筑面积。

  规划部门结合项目认定文件、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出让合同、施工图设计文件等,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核定的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应扣除按规定可不计入容积率的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预制部分,并对不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予以备注说明。

  (七)装配式建筑项目造价管理

  在编制和审核初步设计概算时,应充分考虑装配式建筑的造价特点,合理确定概算总投资。

  建设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时,应根据清单规范要求,结合装配式建筑产品的特点补充相应内容。

  (八)装配式建筑房地产项目预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17年3月16日之前的项目按《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绿色建筑商品房预售条件的通知》(甬建发〔2014〕164号)执行,3月16日之后的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30号)及其他有关文件办理商品房预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时应向住建部门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并在商品房销售方案中应明确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建造的内容,过程中相关情况和内容各责任单位不得隐瞒和欺骗,住建部门应在销售方案审核和预售许可时加强监管。

  (九)装配式建筑项目施工及验收

  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施工及验收,应根据国家、浙江省和宁波市有关规范、标准、技术导则执行,市新型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对建设项目进行的技术评审意见书可以作为施工及验收的依据之一。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装配式建筑部品(构件)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生产不合格部品(构件)的质量违法行为。建设单位应委托监理单位驻厂对部品(构件)的生产制作进行监理,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部品(构件)生产等单位进行质量验收。

  住建部门要加强部品(构件)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建设单位应当在装配式建筑内容施工完成后,组织装配式建筑工程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装配式建筑工程专项验收进行监督。

  (十)装配式建筑项目规划竣工核实、国土复核验收、面积测绘和产权登记规划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规划竣工核实。

  规划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规划竣工核实。国土部门根据规划部门核实的计容建筑面积,开展项目国土复核验收。

  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房屋测绘根据现行规定及省、市有关政策执行,并办理产权登记。

  四、装配式建筑的奖励政策

  (一)施工企业缴纳的质量保证金以合同总价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乘以2%费率计取,建设单位缴纳的住宅物业保修金以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乘以2%费率计取。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领取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全装修商品房项目,完成正负零标高以下工程,并已确定项目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可申请预售登记,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10层以上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可申请主体结构分段验收。

  (三)消费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建筑的商品房,在符合贷款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贷款额度可上浮20%,但每户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限额的规定;对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农民自建房,在个人贷款服务、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预制外墙、叠合外墙预制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但是超过该单体±0以上地面计容建筑面积3%的,超过部分计入容积率,房屋销售、登记时,根据现行房屋测绘规定执行。

  (五)对于生产基地、科研项目、示范区等进行适当补助。

  五、装配式建筑项目保障机制

  (一)建立督查机制

  建立由区住建局牵头,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检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对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计划进行督查,督查结果通报全区。

  (二)建立协调机制

  涉及装配式建筑项目审批的问题,应根据市政府《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甬政发〔2012〕89号)和我区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办法,依托会审会商协调机制解决;其他问题由区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三)严格监督管理

  各地要对区域内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加快建立动态监管制度。对已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或专项资金支持但未按照经审图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的建设项目,应取消政策优惠,责令责任单位限期退回或补交相关资金,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各地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建议应及时反馈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审管办、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等区级相关部门。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6日

上一条: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镇级农合联和现代农业服务中心实体化运行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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